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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訊安全保護

依下列分工原則,配賦有關單位及人員權責:

‧ 資訊安全政策、計畫及技術規範之研議、建置及評估等事項,由本會負責辦理。

‧ 資料及資訊系統之安全需求研議、管理及保護等事項,由本會負責辦理。

‧ 資訊機密維護及安全稽核等事項,由本會負責辦理。


關於資訊安全政策適用範圍:

‧ 人員管理及資訊安全教育訓練。

‧ 電腦系統安全管理。

‧ 網路安全管理。

‧ 系統存取控制。

‧ 系統發展及維護安全管理。

‧ 資訊資產安全管理。

‧ 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。


人員管理及資訊安全教育訓練

‧ 對資訊相關職務及工作,應進行安全評估,並於人員進用、工作及任務指派時,審慎評估人員之適任性 並進行必要的考核。各業務主管人員,應負責督導所屬員工之資訊作業安全,防範不法及不當行為。

‧ 針對管理、業務及資訊等不同工作類別之需求,定期辦理資訊安全教育訓練及宣導,建立員工資訊安全認知,提升資訊安全水準。


電腦系統安全管理

‧ 辦理資訊業務委外作業,應於事前研提資訊安全需求,明訂廠商之資訊安全責任及保密規定,並列入契約,要求廠商遵守並定期考核。

‧ 依相關法規或契約規定複製及使用軟體,並建立軟體使用管理制度。

‧ 採行必要的事前預防及保護措施,偵測及防制電腦病毒及其他惡意軟體,確保系統正常運作。

‧ 對各種系統變更作業,應建立控管制度,並建立紀錄,以備查考。

‧ 採購資訊軟硬體設施,應依國家標準或權責主管機關訂定之政府資訊安全規範,研提資訊安全需求,並列入採購規格。


網路安全管理

‧ 開放外界連線作業之資訊系統,應視資料及系統之重要性及價值,採用資料加密、身分鑑別、電子簽章、防火牆及安全漏洞偵測等不同安全等級之技術或措施,防止資料及系統被侵入、破壞、竄改、刪除及未經授權之存取。

‧ 與外界網路連接之網點,應以防火牆及其他必要安全設施,控管外界與內部網路之資料傳輸與資源存取。

‧ 利用網際網路及全球資訊網公布及流通資訊,應實施資料安全等級評估,機密性、敏感性及未經當事人同意之個人隱私資料及文件,不得上網公布。

‧ 訂定電子郵件使用規定,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。


系統存取控制

‧ 訂定系統存取政策及授權規定,並以書面、電子或其他方式告知員工及使用者之相關權限及責任。

‧ 離(休)職人員,應立即取消各項資訊資源之所有權限,並列入離(休)職之必要手續。人員職務調整及調動,應依系統存取授權規定,限期調整其權限。

‧ 建立系統使用者註冊管理制度,加強使用者通行密碼管理,使用者通行密碼之更新周期,最長以不超過六個月為原則。

‧ 對系統服務廠商以遠端登入方式進行系統維修者,應加強安全控管,並建立人員名冊,課其相關安全保密責任。

‧ 建立資訊安全稽核制度,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資訊安全稽核作業。


系統發展及維護安全管理

‧ 自行開發或委外發展系統,應在系統生命週期之初始階段,即將資訊安全需求納入考量;系統之維護、更新、上線執行及版本異動作業,應予安全管制,避免不當軟體、暗門及電腦病毒等危害系統安全。

‧ 對廠商之軟硬體系統建置及維護人員,應規範及限制其可接觸之系統與資料範圍,並嚴禁核發長期性之系統辨識碼及通行密碼。如基於實際作業需要,得核發短期性及臨時性之系統辨識及通行密碼供廠商使用,但使用完畢後應立即取消其使用權限。

‧ 委託廠商建置及維護重要之軟硬體設施,應在本會使用課室相關人員監督及陪同下始得為之。


資訊資產安全管理

‧ 建立與資訊系統有關的資訊資產目錄,訂定資訊資產的項目、擁有者及安全等級分類等。

‧ 依據國家機密保護、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及政府資訊公開等相關法規,建立資訊安全等級之分類標準,以及相對應的保護措施。

‧ 已列入安全等級分類的資訊及系統之輸出資料,應標示適當的安全等級以利使用者遵循。


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

就設備安置、周邊環境及人員進出管制等,訂定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措施。



您如果對於本會資訊安全政策有任何疑問時,歡迎您隨時與本會聯絡,我們將為您說明與處理。本會謝謝您的支持,並致上最深的感謝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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